就民事诉讼的智能化方面,有学者研究认为,司法智能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并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司法智能化的实践将更加普及和丰富。司法智能化的运用对于提高司法的效率以及公正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应当意识到司法智能化的运用也存在着若干局限,必须对此有充分的认识,以免其盲目扩张和极端化,导致对既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抑制和阻碍。从目前司法智能的运行实践来看,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智能化大数据运用与案件审判中因果关系的抵触;第二,司法智能化对司法自由裁量的弱化;第三,司法智能化运用中司法政策适用的困境;第四,司法智能化运用中政治、伦理等因素考量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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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